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特 急 国质检检函〔2010〕55号
关于禁止使用镉及镉合金材料生产饰品的紧急通知
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:
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,促进饰品行业的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禁止生产企业使用镉或镉[url=]
合金[/url][url=]
材料[/url]生产饰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两局要立即向当地政府通报此事,并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行业组织、生产企业和贸易公司。
二、各地两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对质量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,特别是要求仿真饰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[url=]
材料[/url]的成分信息档案,一旦发现企业使用镉或镉
合金[url=]
材料[/url]生产饰品,应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,整顿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。
三、各地两局要加强沟通,协调行动,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,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,确保有关措施的落实。
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